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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率先在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索取号:EA008090603201007018  内容分类:工作动态   发布文号:  成文日期:2010-07-20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近日,我市率先在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三金”制度)。投标保证金是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而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为保证中标人依法履行合同而提交的履约担保。廉政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事先在廉政合同中约定,为保证施工单位不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而由施工企业事先提交廉政担保,廉政担保采用廉政保证金方式,廉政保证金额度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中标人若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情况,经监督方(市监察局、市招管局)确认后,视情节轻重扣除25%直至全部廉政保证金;没有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经招标人同意,监督方核实后,在工程竣工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三金”制度适用于本市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此项制度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一项创新举措,对于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和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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